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13民初496号
原告:萍乡市奥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排上村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MA37QRLAXN。
法定代表人:肖枫,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宇明,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袁州区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园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937993633。
法定代表人:刘玉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萍乡市奥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袁州区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萍乡市奥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萍乡市奥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晓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漆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