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02民初2121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江西省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园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937993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2022年5月26日,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59元,减半收取3829.5元,保全费2639.82元,合计6469.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易义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