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1337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园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937993633。
法定代表人:刘玉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兵,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温泉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1616515098。
法定代表人:陈建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峰,江西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省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2397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相当于42397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提出了撤回申请,应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397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月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心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