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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宇鑫商砼有限公司诉新乡市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726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延津县宇鑫商砼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乡市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延津县宇鑫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乡市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凤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