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26民初2136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新乡市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城关镇王乡固村。
法定代表人:王正中。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正通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通路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1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在被告处承包工程,工程位于王乡固,于2014年年底完工,约定工程款为181100元。被告于2019年支付原告60000元(起诉后又付30000元)。现剩下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求。
被告正通路桥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款金额。被告未到庭质证。该欠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可信,本院对该欠条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其于2014年为被告正通路桥公司在王乡固施工盖楼,工程款共计181100元。被告支付60000元后,于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条今欠到***工程款金额(大写)壹拾捌万壹仟壹佰元¥181100.00欠款单位(人)新乡市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2月12日”并加盖了新乡市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起诉后被告又偿还30000元,现仍欠款91100元未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为被告正通路桥公司施工,被告正通路桥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下欠款项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正通路桥公司应予支付。原告称起诉后被告又支付30000元,现下欠91100元要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乡市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下欠款项9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1元,由被告新乡市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