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保68号
申请人: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园桩木坡路168号善化名邸4栋24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醴陵市新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经济开发区A区公租房2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醴陵市新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40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醴陵市新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15462.1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醴陵市新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计554613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醴陵市新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屋,查封期限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401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401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