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1298号
原告: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园桩木坡路**善化名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未交纳的后果。原告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要求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相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卢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