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0766号 原告: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园桩木坡路168号善化名邸4栋24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新区起凤路3号兴武大厦1幢第13层1317、1319号房。 法定代表人:**和。 原告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其合同履行地系贵州省遵义市,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