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311号 申请人: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C5P959,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园桩木坡路168号善化名邸4栋24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30276850E,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西北大街15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申请人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院、***银行存款42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院、***银行存款42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39元,由申请人湖南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