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执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武,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杨力,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李祎丹
审判员 孔庆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