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密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民初3000号
原告:***,女,1960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武,经理。
被告:密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密山市连珠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宝权,主任。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密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哈尔滨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密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修复原告家门前的桥梁,并修建恢复原告家浴池下水管线;2.要求被告赔偿因损坏桥梁及浴池下水管线给原告造成原告浴池经营停业损失及洗车损失64800元,并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桥梁、浴池下水管线修建恢复之日止期间的经济损失;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份,被告密山市经济开发区建设连珠山镇下水污水管线工程,此工程由被告哈尔滨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密山市经济开发区密山市连珠山镇污水改造工程时,由于该工程改造的管线需要经过原告家经营的浴池门前的桥下铺设,所以在被告万通公司施工过程中造成原告家门前的桥梁桥墩断裂、桥面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由于施工时间为10月至11月,正是原告家冬季进煤经营浴池的时间,由于桥被破坏,拉煤车进不来院内,而原告家门前紧邻交通要道,门前不得停车不得堆放任何物品,所以根本无法进煤,浴池无法经营。原告家还在院内经营从事洗车业务,由于桥梁损坏,车辆根本无法进院洗车,原告针对被告施工造成原告家无法营业及被告的施工行为给原告家桥梁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况。原告找到被告具体施工该项目的负责人,要求对其施工行为给原告家的桥梁进行认定与修复,被告具体施工负责人张瑞、开发区工程负责人柳成坤给出具了污水项目施工承诺,但被告施工队并没有兑现承诺,从2020年10月15日、10月18日出具承诺书后,并没有对原告家的桥梁进行及时修复,而是在施工后整体撤回,原告根本找不到被告,桥梁没有修复,原告因此停业。一直持续至2021年5月份被告才回来继续施工时,因需要铺设地下管线,将原告的桥全部破坏,同时将原告家浴池下水管线挖断,原告多次找开发区该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给原告出具了恢复下水管线承诺书,从2020年10月份至今原告家的桥梁、浴池下水管线没有给予修建和恢复,给原告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有字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本案中***以其个人名义起诉,属于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元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闻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