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4民初33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矿区。
被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哈尔滨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额尔古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游钎,局长。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市政)、额尔古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碎石、土方施工款17700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9年被告住建局棚户区配套道路工程对外招标由被告万通市政中标并施工,原告在该工程工地做碎石和土方项目,完工结算被告共欠碎石土方工程款177004元。2020年8月25日被告***出具欠条。该笔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故诉至法院。
哈尔滨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哈尔滨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应当将哈尔滨市平房区作为申请人的住所地,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望予以批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额尔古纳市并且已经实际履行,本院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哈尔滨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侯乐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金 子
书 记 员 张乃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