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执6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寅,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7]黑01**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2,3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并已返还申请执行人,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权。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黑01**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邦胤
审判员 付建新
审判员 蔡文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曹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