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麦迪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麦迪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执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寅,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曹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