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执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寅,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曹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