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麦迪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麦迪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寅,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