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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五金焊材有限公司、广东******工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8298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五金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员工],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原告佛山市南海**五金焊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云钢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3年5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深圳云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与深圳云钢公司均已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34610元及相关利息,从2022年9月30日起计息,本息共计136214.2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34610元及以前款为基数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LPR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立案之日为3685元;利息的起算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广***公司合作,原告向被告广***公司供应焊材,双方约定货款结算为月结,但因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至2022年9月30日被告欠原告144610元,后多次催收,被告广***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支付了10000元,尚欠原告134610元,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被告广***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被告广***公司答应每月支付部分欠款,但一直没有兑现。被告深圳云钢公司是被告广***公司的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广***公司未答辩。 被告深圳云钢公司辩称,从交易关系来说,只能由被告广***公司偿还原告的债务。广***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深圳云钢公司是广***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深圳云钢公司有权责令广***公司用其自身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深圳云钢公司没有参与到原告与广***公司的交易中,两被告的业务范围不同。广***公司与原告交易产生货款的金额及还款情况,深圳云钢公司不清楚,只有广***公司的财务人员才清楚。深圳云钢公司不承担涉讼货款责任,利息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案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被告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成立于2011年4月28日。被告广***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深圳云钢公司为其唯一股东。 原告与被告广***公司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广***公司供应焊材,被告广***公司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 《对账单》记载,所属账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客户为被告,供应商为原告,截止2022年9月30日总欠款为144610元(备注:2022年4月余60690元、5月39310元、6月43410元、9月1200元)。该对账单的落款处加盖了广***公司财务专用章。 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广***公司已向其支付货款10000元,**134610元货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广***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广***公司支付货款134610元,已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广***公司未抗辩,也未举证证实已清偿,故广***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3461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双方均未举证对付款期间和违约责任标准有明确约定,原告起诉后广***公司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广***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自本院收状之日即2023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在本案中未举证证实其因广***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导致的具体损失,根据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性质,该损失主要表现为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结合原告的主张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货款13461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原告主张超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深圳云钢公司是否应对广***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广***公司是由深圳云钢公司独立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深圳云钢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公司财产,故深圳云钢公司应对广***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货款134610元及以货款134610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山市南海**五金焊材有限公司; 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广东******工业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五金焊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65.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故减半收取1532.95元(佛山市南海**五金焊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佛山市南海**五金焊材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广东******工业有限公司所负的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