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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某某工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1民初10478号 原告:广州生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西街699号一楼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三区B1号、B1-1的二车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山路大学城创业园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生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工业有限公司、******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生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以下简称云钢工业公司),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钢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生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云钢工业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3290元及违约金(以232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云钢科技公司对云钢工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6日,原告与云钢工业公司签署了《水性漆年度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SYYGZH20200516),双方就云钢工业公司向原告采购集泰牌水性漆及安泰建筑胶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约定云钢工业公司逾期付款的,每延迟一天,应按所欠货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云钢工业公司的要求于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9月24日期间向云钢工业公司交付了合计189117元的货物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经原告与云钢工业公司双方对账,云钢工业公司确认对账时间段(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内,原告共向其发货189117元,云钢工业公司合计共向原告支付了165827元的货款,尚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23290元。鉴于云钢工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云钢科技公司为云钢工业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应对云钢工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两被告均无答辩、无举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6日,原告(乙方,供方)与云钢工业公司(甲方,需方)签订《水性漆年度采购合同》,约定货物名称、品种、规格及价格;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厂生产集泰牌水性漆、安泰牌密封胶;甲方指定签单人员为**;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货品质量标准进行制造和检验,以确保货品质量,确保使用安全,货品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货品技术性能标准才能出厂;本合同按月结30天结算,甲方于每月15前付清乙方上期货款,每月25日为当月账单截止日期;甲方逾期付款,每延迟一天,甲方按所欠货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本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1年12月30日;等等。 原告称,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多次向被告供货,供货总价值189117元,并提交出库单、发票予以佐证。2022年10月25日,原告与云钢工业公司签订《应收对账单》,载明每批供货的日期、单号、品种类型、数量、单价、金额及回款等内容,最后一批供货日期为2021年9月24日,截至2022年5月1日合计应付货款为23290元,对账单下方另手写“从11月开始每月支付3000元,付完为止”,对账单加盖了原告与云钢工业公司的公章。庭审中,原告称该手写内容系被告工作人员书写,被告出具该对账单后未支付过款项。 另查,云钢工业公司系于2020年3月6日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唯一股东为云钢科技公司。 以上事实,有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云钢工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云钢工业公司拖欠原告货款23290元,并提供了合同、出库单及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云钢工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现无证据证明云钢工业公司在签署对账单后支付过款项,原告要求其支付货款2329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云钢工业公司未及时付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的损失,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案涉合同对违约金标准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按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计算基数,虽然合同对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但是对账单上载明“从11月开始每月支付3000元,付完为止”,虽然原告主张该内容为被告人员书写,但是原告在该对账单上亦加盖了公章,视为其对该内容予以认可。因此,违约金应以每笔到期金额为基数,自款项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计算,以第一期为例,违约金应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后续计算方式详见违约金计算表。对于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云钢科技公司应否承责的问题。云钢科技公司系云钢工业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云钢工业公司财产独立于云钢科技公司财产,原告要求云钢科技公司对云钢工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生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29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二、被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生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广东******工业有限公司、******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 违约金计算表 计算 基数(元) 起算时间(年/月/日) 截止时间 计算标准 3000 2021.12.1 实际清偿之日 同期一年期LPR四倍 3000 2022.1.1 实际清偿之日 同期一年期LPR四倍 3000 2022.2.1 实际清偿之日 同期一年期LPR四倍 3000 2022.3.1 实际清偿之日 同期一年期LPR四倍 3000 2022.4.1 实际清偿之日 同期一年期LPR四倍 3000 2022.5.1 实际清偿之日 同期一年期LPR四倍 3000 2022.6.1 实际清偿之日 同期一年期LPR四倍 2290 2022.7.1 实际清偿之日 同期一年期LPR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