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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财保7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山路大学城创业园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6017X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三区B1号、B1-1的二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4CLA65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请求在207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学城支行,户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账号:××××;2、开户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账号:××××;3、开户行: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户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账号:××××;4、开户行: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账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207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学城支行,户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账号:××××;2、开户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账号:××××;3、开户行: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户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账号:××××;4、开户行: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账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平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