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785民初98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山路大学城创业园1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兴华传动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大槐镇兴业路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郴州市美豪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安和街道郴州大道南侧国际机电建材二期11栋1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兴华传动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第三人郴州市美豪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文娟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