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265号
原告: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03499G。
法定代表人:张金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艳红,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杰,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安徽艺河智能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灵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0MJL4W。
法定代表人:阮惠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袁成,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安徽艺河智能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张宏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