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水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海洋化工研究院青岛佳联研发生产基地与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4997号
原告:海洋化工研究院青岛佳联研发生产基地,住所地青岛市市**上清路****楼**。
负责人:刘东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习,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洋化工研究院青岛佳联研发生产基地与被告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洋化工研究院青岛佳联研发生产基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实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 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紫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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