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水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水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初1313号
原告: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一区1号楼-4至7层01内6层8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3969800H。
法定代表人:曹彤,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水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03499G。
法定代表人:葛怀光。
原告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水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海波
审 判 员 张 睿
审 判 员 任建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廖 晗
书 记 员 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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