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02民初1863号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讯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河北讯泰科技有限公司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65.0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