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三维计算机资讯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三维计算机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云0328民初1961号
原告:曲靖市三维计算机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玉,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龙华街道温州国际商城电子商务创业园织机构代码:346753341。
法定代表人:魏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珊珊,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曲靖市三维计算机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维计算机公司)与被告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森电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靖市三维计算机资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玉、被告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靖市三维计算机资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8090元,违约金23618元,人工、运输等费用3500元,合计1452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1份,原告向被告提供电子办公设备一批,合同金额为118090元,被告验收合格后,应于2015年9月2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若违约,被告应支付合同款项总值20%的违约金,同时还需支付运输、人工等费用3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并下欠货款118090元是事实。被告违约是因资金困难,不应计算违约金,人工、运输等费用已包含在货款里,不应单独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三维计算机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符合证据规定,且能证明如下待证事实:《采购合同》中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佩森电子商务公司未按合同及时支付货款,由佩森电子商务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总值20%的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一周,三维计算机公司有权收回全部货物,在向佩森电子商务公司索取违约金同时,还需支付3500元货物人工、安装、运输等费用。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及人工运输费用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三维计算机公司与被告佩森电子商务公司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却未按照约定按时支付货款。故原告三维计算机公司诉请被告佩森电子商务公司支付货款118090元、违约金23618元及人工运输等费用3500元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三维计算机公司诉请被告佩森电子商务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及人工运输等费用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曲靖市三维计算机资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8090元、违约金23618元及人工运输等费用3500元,共计1452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4元,由被告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