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328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三维计算机资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凯,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国栋,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嘉,公司总经理。
曲靖市三维计算机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云0328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曲靖市三维计算机资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8090元、违约金23618元及人工运输等费用3500元,共计1452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4元,由被告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曲靖市三维计算机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案件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下查控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财产均无;将上述查询信息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我院的调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曲靖市三维计算机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及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曲靖市三维计算机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曲靖市三维计算机资讯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案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宝林
审判员 杨震宇
审判员 李刚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跃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