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3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勤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一号星河WORLDA栋大厦21层A2105
法定代表人:严敏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至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彭杰,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天勤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天勤广告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天勤广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车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