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执3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骏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东风村委赵洞村背山。
法定代表人:邹国强。
被执行人: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王焕富。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骏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3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被告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9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990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6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惠州市骏马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98元,由被告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因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骏马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以及不动产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以126454.00元为限对上述账户进行冻结。2021年10月13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124683元(包含货款109905元、逾期付款利息876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69元、受理费2498元、执行费1744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的124683元,其中122939元予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1744元由本院收取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的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1)粤1303执33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05××××053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1.00元的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玉婷
书记员 钟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