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

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005号
原告: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楠纯,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址香港,号码M318526(0)。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天勤广告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天勤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天勤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由原告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黄妙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