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锐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锐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初931号
原告:云南锐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塔路汇都国际C座-A-25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四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9年9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云南锐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锐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锐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27元,减半收取56813.5元,由原告云南锐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方云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