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投物产有限公司

雷科电气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7545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创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雷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科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彤,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西区合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104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蒲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