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7536号
原告:重庆市喜多雷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号。
法定代表人:钟文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科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彤。
第三人: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西区合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瑜。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喜多雷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喜多雷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重庆市喜多雷科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重庆市喜多雷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