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4281号
申请人:成都三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桂溪乡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樊明华。
被申请人: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科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彤。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三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三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832459.88范围内进行保全。案外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第一支公司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三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832459.88范围内进行保全。
申请人成都三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