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4栋10层1002号、1003号。
法定代表人:徐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梓涵,北京京师(成都)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玲,北京京师(成都)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三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桂溪乡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樊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吉光,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三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侯文飞
审判员 唐欣欣
审判员 杨中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