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投物产有限公司

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投物产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454号

原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通惠门路**。

法定代表人:杨永升,总经理。

被告:成都高投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阙润林,职务不详。

被告:***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合作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瑜,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高投物产有限公司、***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9823元,由原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存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易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