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752号
申请人:成都高投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4栋10层1002号、1003号。
法定代表人:阙润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程红彬。
申请人成都高投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30250.1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四十三万零二百五十元一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2671元,由申请人成都高投物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张帅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