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建盛彩钢板活动房有限公司

固安县国土资源局、吴江市建盛彩钢板活动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1022行审363号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131022000560171J。地址:固安县新昌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丙刚,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吴江市建盛彩钢板活动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7312053B
法定代表人:周建娥,女,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吴江市。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2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或复议)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责令吴江市建盛彩钢板活动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娥)退还非法占用的14637.5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1463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固国土资罚字[2017]第32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涉事案件材料不齐全,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后申请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又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卷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7]第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7]第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7]第32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固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绍常
人民陪审员  王炳朋
人民陪审员  冯军旗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