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咸阳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终2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繁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美荣,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郭发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俊哲,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7元,减半收取2878.5元,由上诉人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亚君

审判员  马 莹

审判员  丁 辉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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