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1967年5月8日生,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陕西山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山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中院(2020)陕05民终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59590.48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人行、车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证券、工商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信息,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42套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轮候),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山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528执7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孙 勇
审判员 杨福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姬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