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1019号
 
   原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被告:**,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繁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伍  航
书 记 员    王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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