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7228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被告: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易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