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1556号
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尚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锐,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胤贤,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岗,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尘,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秋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