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2624号
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珠海路1幢。
法定代表人:杨尚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艺梅,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599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汪映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杰,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平,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4元,由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