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2254号
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地所:广汉市珠海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71245954K。
法定代表人:杨尚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述,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曾用名:葛祥鲜),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2021)川0681诉前调1629号】。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淼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