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四川亨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120号

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珠海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61771245954R。

法定代表人:杨尚琼,职务总经理。

被告:**,曾用名葛祥鲜,男,生于1971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亨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张坝园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72798708M。

法定代表人:巫显隆。

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四川亨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予。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21年5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但,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莉

审 判 员  吴东兰

人民陪审员  巫恩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费德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