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执恢2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达州市西外镇龙泉路128号。
组织机构代码:73341207-X。
法定代表人蒋明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达州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福善镇王家村5组39号。
组织机构代码:07141188-6。
法定代表人王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赤城上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921000013606。
法定代表人吴让贞,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珠海路东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71245954K。
被执行人王剑,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1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柏在兰,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9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王佳鑫,男,汉族,生于1998年2月2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12日,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王友权,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4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吴让贞,女,汉族,生于1955年12月18日,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唐方秀,女,汉族,生于1937年2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达州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门业有限公司、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王剑、柏在兰、王佳鑫、***、王友权、吴让贞、唐方秀代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3执恢20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炜
审 判 员 秦 鸿
审 判 员 张小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英姿
书 记 员 位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