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执恢865号之二十九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达州市。
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蒋明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达州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
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1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9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98年2月2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珥,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12日,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4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55年12月18日,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37年2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达州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门业有限公司、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珥、***、***、***代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支付(已履行7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恢865号案件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 炜
审 判 员 张小松
审 判 员 秦 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英姿
书 记 员 位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