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2执保2026号
申请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580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有利于将来裁判的执行,应冻结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580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580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长华
法官助理刘玥
书记员廖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