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

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2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102民初16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向申请执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本院于2021年2月7日、3月2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发起总对总查控,查询了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4357.52元,扣除执行费后的余款1199813.94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021年4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2021年4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43121元(含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已经执行到位1199813.94元。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杨骐铭 审判员 纪 斌
书记员 姚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