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

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2民初1291号
申请人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湘0102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锋
法官助理杨玲娜 书记员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