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

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与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102民初16871号
原告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东岸公司)与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业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方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 案涉工程已经原被告双方验收合格,被告作为发包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工程款总价、已支付工程款均已经双方确认,被告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尾款,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支付欠款利息及起算时间,也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土方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东业·上城3.2期土方工程发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工程量完成一半时支付已完工程的80%,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完成量的80%,办理结算后一月内付清工程尾款;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2018年1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东业·上城3.2期土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约定:一、协议范围:增加外运土方量暂定:31706立方米,增加内运土方量暂定:30540立方米,综合单价按主合同执行。二、协议总价:暂定含税价款为2698732元。 2018年12月13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程结算书》,被告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对工程款数额表示确认。 2019年11月25日,案涉工程《合同结算审批单》确认案涉工程结算含税(3%普票)总价为6732138元,无其他扣款项。该审批单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审核。 2020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对账单》,双方确定被告已支付原告503.4万元工程款。被告代表周亚民在该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加盖公司印章,并写下金额确认无误。 庭审前,本院拨打被告方电话,被告方承认原告起诉的工程款金额属实。
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工程款1698138元及利息(利息以1698138元为基准,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5602元,由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长华 人民陪审员  余蕊梅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法官助理刘玥 书记员廖沙